新闻中心
周勇自2015年起跟随老板季威在济南从事厨房设施安装工作,老板季威是商河县人,其在济南租的一间小院成为了他们的临时工厂,采购石板后加工成适当尺寸安装到客户家中。2016年12月15日早上七点多,周勇和工友李春在往面包车上装石板,准备往客户家中安装,周勇感觉口渴,看到副驾驶座上有一瓶水,习惯喝瓶装水的周勇没有多想,拿起就喝。但是这瓶子里装的并不是饮用水,而是他们二人昨天购买石材时配送的固化剂。固化剂是他们用来安装石板的一种黏合材料,无色透明,外观上与水不易分辨,但是固化剂有刺激性气味和腐蚀性。周勇喝下一口后,立即发现异样,随后发生抽搐和呕吐。工友见状连忙找邻居将周勇送至医院。
医院诊断为消化道化学性烧伤,尽管医院尽力治疗,但是因为固化剂将周勇的内脏烧坏,周勇还是于2017年2月23日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。
周勇今年29岁,老家有父母妻儿,父母年事已高,身体都不好,孩子8岁,正在读小学,老板给他开每月5000多元的工资,勉强够维持家庭开支。周勇去世后,亲属在悲痛之余,想到要去找他的老板季威讨说法。周勇的亲属认为,周勇是在给季威干活时发生事故,作为周勇的雇主,应该承担对雇员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。而老板季威在事故发生后仅在前两天交上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,之后再联系则是一直推脱责任。而老板季威也感到很无奈,他表示事故发生时自己在商河老家,听到消息后立刻赶到医院,交上了部分费用,但是固化剂有很大的刺激性气味,发生误服是他自己太大意的问题。并且这瓶固化剂是他自己前一天购买,自己并没有什么责任,已经出于工友的缘故拿出一部分钱,实在不能再承担赔偿了。
周勇亲属和老板季威协商多次无果,无奈将季威起诉至法院,按照季威承担70%责任计算,要求季威赔偿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共计61万余元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规定,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对此规则作出修改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故本案中周勇和季威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季威与周勇作为设施安装的从业者,均应认识到工作中部分材料存在的危险性,但双方在工作中均没有尽到审慎义务。老板季威未设置任何安全保障制度和设施、缺乏安全意识,没有任何危险品管理制度,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。周勇作为从事设备安装的直接操作人员,更应该意识到产品的危险性,涉案固化剂是由周勇本人与工友从石板经销商处带回,应时刻保持对危险品的警惕,而周勇却将固化剂随意放置,加之其未对饮用水做最基本的检查,造成其误服固化剂的后果,其自身的过错程度更为严重。
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果之后,依法作出判决,老板季威对周勇的损失承担30%的赔偿相应的责任,赔偿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。